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广西建**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