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广西建**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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