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为确保本案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于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东湾支行账户存款61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奎屯市**限责任公司以(2015)奎担字第31号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应对被申请人财产作出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王**在新疆**业银行东湾支行账户存款61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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