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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葛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以被告葛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司法机关关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3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1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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