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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只九与管**、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只九与被告管**、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中原告林只九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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