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周**、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张家港市**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张家港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周**、张家港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90元,共计109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