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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江苏根**限公司、吴**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吴**与被申请人林**、被申请人江苏根**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金**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坛民初字第06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吴*忠于2014年5月24日以申请执行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吴**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申请再审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再审人吴**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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