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程有限公司、常熟市**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84元,由原告常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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