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熟市**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88元,由原告常熟**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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