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南**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82元,减半收取8691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张*与南通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于可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陈**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有限公司与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和平与汤**、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张**、南通**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江苏**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唐**与江苏**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江苏**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