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芝诉被告张**、如皋市**程有限公司、徐**、喻志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芝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周**与张**、南通**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江苏**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殷**与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南通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何**、江苏中**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唐**与江苏**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江苏**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张**与周**、南通市**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石**限公司南**分公司与通州**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