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张**与张**、如皋市**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芝诉被告张**、如皋市**程有限公司、徐**、喻志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芝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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