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石**限公司南**分公司与通州**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石**限公司南通通海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0日、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所承建的通州开发区惠民CR标准厂房工程中的厂区室内外消防管道、报警喷淋、屋顶水箱稳压系统、室内消防报警按钮线路预埋等、水泵房设备安装、中央空调、机主安装、通风管道由原告承包施工,承包方式为包清工,暂定工程造价为30万元,按审计实际工程量计算,每定额工为48元。付款方式春节前也就是2012年春节前付至85%,审计后付10%,余5%作为工程质保金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积极组织施工,并于2012年6月施工结束。经审计原告施工的人工工资等共计1063302.95元。被告至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42万元未能支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4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该工程暂定价为30万元,经被告审核应支付原告总额为539114.42元,被告已支付643302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通州开发区惠民CR标准厂房工程中的厂区室内外消防管道、报警喷淋、屋顶水箱稳压系统、室内消防箱报警按钮线路预埋等、水泵房设备安装、中央空调、机主安装、通风管道分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清工,暂定工程造价为30万元,按审计实际工程量计算,每定额人工价为48元。付款方式春节前付暂定价的85%,审计后付10%,余款5%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合同还约定甲方支付工程造价之外还应支付资质费、管理费(消防工程总造价2%)、机械费、脚手架费(乙方不开具税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了施工,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经南通市通州区审计局审计完毕。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643302元。

审理中,本院调取了南通**审计局对案涉工程的相关审计资料,并交原、被告双方核对,双方核对结果如下:1、双方一致认可定额人工费为699864.48元;2、机械费为230043元,其中含电费58769.44元,原告同意扣除电费按照171273.56元计算,被告认为机械费包含在48元定额人工费中,还需扣除脚手架材料费33047.51元;3、脚手架人工费11015.835元数字正确,但被告认为此项包含在48元定额人工费中;4、资质费、管理费,原告认为所有施工的部分应全部按2%计算,应为118475.247元,被告认为只能认定消防部分,应为64124.85元;5、质保金,原告认为已到期,被告认为未到期。6、双方确认工程总造价5923762.35元;7、原告认为通风部分被借用资质,应支付资质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书证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分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工程已经竣工,并经审计完毕,故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双方根据审计的结果进行核对,一致确认定额人工费为699864.48元、机械费为230043元(含电费58769.44元)、脚手架人工费11015.83元,对上述三项应予认定。被告认为机械费、脚手架人工费已包含在48元定额人工费中,不应另行支付的理由不能成立,这与双方的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根据合同约定,资质费、管理费为消防工程总造价的2%,原告主张所有施工的部分全部按2%计算,没有依据,故资质费、管理费应为64124.85元。综上,原告应得工程款946278.72元(699864.48+230043-58769.44+11015.83+64124.85)。扣除已付款643302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302976.72元。质保金现已到期,不再扣留。原告主张违约金2万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通州**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石**限公司南通**工程款302976.72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石**限公司南通通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原告负担2055元,由被告负担5845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政局,帐号:47×××82)。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