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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限公司诉江苏省**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天威置业**司南通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9154元,由原告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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