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江苏恒**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8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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