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浙江**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民法院(2011)浙嘉民终字第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浙江**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嘉兴**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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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宿迁市**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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