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鑫**限公司诉被告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鑫**限公司于201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鑫**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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