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海**限公司诉被告南通**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南通**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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