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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杭州万**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为与被**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姣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及其委托代理人严诚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进华诉称,2012年3月10日,被告将其承包的龙井路毛家埠1号徽商国际会所项目的室外油漆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徽商国际会所油漆施工合同》1份。嗣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2年5月6日,徽商国际会所正式开张营业,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徽商国际会所开张后两天内付清余款1万元,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刻支付剩余工程款1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万**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余**提交了以下证据:

1、徽商国际会所油漆施工合同1份,拟证明被告将徽商国际会所油漆施工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

2、网络打印件1份,拟证明徽商国际会所于2012年5月6日开业。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原告欲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被告万**司未提交证据。

综上,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2年3月10日,余**(乙方)与万**司(甲方)签订《徽商国际会所油漆施工合同》1份,约定:1、所有的外立面墙防水乳胶漆、油漆(施工工艺需要补钉疤)喷色,总价3万元,从3月10日施工到3月25日完工(与原来颜色同步);2、小楼二层所有原顶面需要施工做面漆(施工工艺需要补钉疤)喷色,所有主楼二层原顶面需要施工做面漆(施工工艺需要补钉疤)喷色,总价为1万元,从3月10日施工到3月15日完工(与原来颜色同步);3、付款方式:先预付款总价的50%(2万元),到3月20日再付1万元,余款1万元等甲方开张后两天内付清;等等。现余**陈述万**司已支付工程款3万元,尚余1万元未支付。

另查明,徽商国际会所于2012年5月6日开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万**司将徽商国际会所部分油漆工程分包给余**,现徽商国际会所已于2012年5月6日开张,余**参照双方签订的《徽商国际会所油漆施工合同》主张工程价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总价为4万元,因万**司已支付3万元,故万**司还应支付余**工程款1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工程款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杭**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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