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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法**有限公司与李**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原告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的追偿问题,应定为追偿权纠纷,与双方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将双方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的管辖地作为其向被告追偿的管辖地,显属不当。本案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本案移送到江苏**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案被告李**住所地为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狮山新村612幢606室。本院认为,被告异议成立,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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