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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巨诉被告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巨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4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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