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仁诉被告杭州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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