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国**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份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国**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国**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62元,减半收取4631元,保全费3220元,合计7851元,由原告杭州国**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