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杭州恒**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杭州恒**限公司、第三人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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