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名建与被告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名建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名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名建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石名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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