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建安诉被告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宋**与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北京**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北京圣**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桂丹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柳林水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黎**与张争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楼勇卫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