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与被告张争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马**与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柳林水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北京**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北京圣**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桂丹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黎**与张争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楼勇卫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与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