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华诉被告张争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黎*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黎*华诉被告张争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马**与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柳林水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楼勇卫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黎**与张争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北京**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与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欧士际债权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