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黎**与张争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华诉被告张争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黎*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黎*华诉被告张争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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