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柳林水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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