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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楼勇卫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楼勇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楼勇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2013年12月11日,被告以代原告装修大理市某处房屋为名,收受原告装修款11万元(扣除原告垫付应由被告支付的款项1238元,实际汇款108762元)。截至2014年4月,被告未履行装修义务,电话承诺原告返还装修款。2014年4月27日,被告与原告在大理签订了欠款还款约定,约定分八次按月偿还欠款(共计还款115000元,其中装修款计11万元,期间利息5000元),并约定争议受理法院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后被告仅还款1万元,其余欠款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05000元及已发生的违约金6300元;并视其拖欠情况,后续加计违约金(1‰每天),直至欠款清讫;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楼勇卫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1日,被告以代原告装修大理市某处房屋为名,收取原告装修款11万元(扣除原告垫付应由被告支付的款项1238元,原告实际汇款108762元)。被告收取原告装修款后,未履行装修义务。2014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欠条还款约定书一份。被告确认于2013年11月收到原告装修款115

000元,但房子至今未装修,同意退回装修款115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全额退回,5月还1万元;6月还1万元;7月还1万元;8月还1万元;9月还1万元;10月还1万元;11月还1万元;12月还45000元。欠款人未能如期还款,双方约定按1‰每天加收违约金,如履行本约定产生诉讼,双方约定由北京**民法院受理。后被告于2014年6月偿还原告装修款1万元,余款105

000元至今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租赁协议、中**银行转账凭条、欠条还款约定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收取原告装修款后,未履行装修义务,在此情况下,双方签订欠条还款约定书,此行为表明双方均同意解除装修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收取原告的装修款退还,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楼勇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装修款十万五千元并支付违约金六千三百元。

二、被告楼勇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支付自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实际所欠装修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六十三元,由被告楼勇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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