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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