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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有限公司与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绿**有限公司与被告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肖**担任审判长,会同本院代理审判员杨**、人民陪审员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北京绿**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0月29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海淀区四季青德顺园小区12-2-301室进行装修。该工程竣工后,原告将工程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未支付工程款。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289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贾**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9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海淀区四季青德顺园小区12-2-301室进行装修,工程面积87平方米,工程造价120650元,第一次于开工三日前支付55%,第二次于工程过半支付40%,第三次于工程验收合格支付5%;竣工日期为同年11月30日;如被告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当向原告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该工程竣工后,被告未支付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施工协议、录音证据、结算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施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施工完毕后,被告应及时给付工程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水电改造费用缺乏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公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绿**有限公司工程款十二万零六百五十元及违约金三万元,共计十五万零六百五十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绿**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八十元及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贾**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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