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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d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4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河北省**发区法院已先受理本案,且本案合同履行地是在廊坊,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发区法院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河北省**发区法院曾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3)廊开民初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原审法院处理,且上诉人的住所地也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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