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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制品(上**限公司与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五金制品(上**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区人民法院(2010)奉民三(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奉*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真实意思是指奉*区隶属的上**委员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奉*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奉*当地并无仲裁机构,故该仲裁协议无效。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五金制品(上**限公司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上海市奉*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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