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0)闵民三(民)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a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70.65元,减半收取13,085.33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