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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维**有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维**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2008)汇民一(民)初字第7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受理后,上诉人上海维**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维**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维**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5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29元,由上诉人上海维**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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