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上海景**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上**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被告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英诉称,双方于2012年10月22日签订装修合同,由被告为其装修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上溶新村XXX号XXX室的房屋,约定2012年12月22日交付,但被告整整拖了一个月,且装修期间麻烦不断,装修后毛病不少。大门上悬着一大圈电线更是有着很大的安全隐患,这一问题直到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物业求助后才得以解决。期间,原告曾向上海市浦**保护委员会(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浦东消保委”)投诉,但调解未成。现要求被告提供上述房屋隐蔽工程线路的光盘,并补偿原告自2012年12月22日至2014年9月22日因无法入住导致的租金损失人民币21,000元。

原告陈**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收据、致消费者的终止调解书、照片、上海市浦东**村居民委员会盖章的情况说明。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景**限公司辩称,双方确实约定2012年12月22日竣工,但鉴于所装修房屋是老房子,原告称不急着入住,双方当时口头协议工期可以适当顺延,故合同中未作违约赔偿约定。在实际施工中,被告额外帮原告完成两项非合同施工项目,并基本按期完工,但因交房时小区正在大修,弱电没有开通,故装修工人只能将网络和电话线预留在室外门头上方,并告知具备接通条件后仍可为其服务,在实际结账时,原告也因此少付了400元。之后,原告始终未向被告提出过任何要求,直至2013年11月接到浦**保委的电话,被告知原告为装修问题投诉一事。被告属诚信服务,如存在装修质量问题,原告随时可报修,不同意原告自己不及时入住而索赔租金损失;至于隐蔽工程线路的光盘,双方并无约定,且当时亦未制作,故无法向原告交付,但可提供线路图。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景**限公司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工程质量验收单、工程预算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以部分承包的方式承接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上溶新村XXX号XXX室房屋的装修工程,总价款51,486.60元,最终按实结算,工期自2012年10月22日至2012年12月22日。装修过程中,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分别于2012年10月22日、11月5日、11月28日支付阶段性装修款15,300元、18,000元、15,300元。因当时涉案房屋所在小区正在大修,装修工人将网络、电话线等预留并悬于进户门上方。2013年2月3日,原告支付了装修尾款3,600元(据收据记载实际交付金额为3,200元)。2013年11月,原告以与被告之间存在关于装潢的消费争议向浦**保委投诉,2014年1月8日,浦**保委以争议双方意见不统一为由向原告发出致消费者的终止调解书。2014年12月,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3年2月3日以尾款形式支付最后一笔款项的同时,常理下应该会对被装修房屋进行验收至少是查看,加上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确实正在大修,原告实际支付的尾款亦少于收据金额,因此,被告作出的为何将网络、电话线等预留而未接通的解释符合情理,且原告当时对此亦知情并接受。另外,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合同金额以及原告支付装修款的情况可以看出,被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实超出了原约定范围,稍晚于合同约定期限完工亦在情理之中,况且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就逾期交付责任作明确约定。之后,在确如原告所称因预留线路未接通而影响其正常使用且事实上符合接通条件的情况下,原告理应及时通过要求被告或者求助物业等方式来完成,而原告事隔将近两年才去解决,并以此要求被告承担租金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当然,对于装修后出现的问题,原告完全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期限内要求被告保修。而隐蔽工程线路的光盘,因双方并无相关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如原告日后需要隐蔽工程线路图,则可向被告索要,被告理应交付。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