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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与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季*荣诉被告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吕*、人民陪审员张**、人民陪审员方**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季*荣诉称:2012年7月初原告应被告的要求为被告在浦东新区林*路XXX号的林*公寓房屋进行装修,工期为两个月。2012年9月7日经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人民币19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之后,被告虽归还了原告6万元,但尚欠13万元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3万元;2、被告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3年1月19日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欠款13万元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初原告应被告的要求为被告在浦东新区林*路XXX号的林*公寓房屋进行装修,工期为两个月。2012年9月7日经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19万元,被告并书面承诺该款于2012年9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5万元,同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10万元,同年11月3日之前支付4万元。但之后被告仅支付了原告4万元。2012年12月3日经原告催讨,被告又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本人彭**欠季海*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保证于2013年1月18日内还清。2013年1月3日被告又转账给原告2万元,但尚欠的13万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钱款之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佐证,故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实属不当,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3万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法适用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季**13万元;

二、被告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季**自2013年1月1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欠款13万元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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