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邱**与陈*、四川省聚**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邱**与陈*、四川省聚**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泉**法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龙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8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480元,2015年7月2日,龙泉**法院委托本院执行。2015年7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四川**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乐至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省聚**责任公司在乐至县天池镇有生产用房两处,该两处生产用房已抵押贷款且被资阳**民法院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查封。资阳**民法院正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陈*无房产信息;在乐至县车管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陈*有已被查封的车辆外,无其他车辆信息。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陈*在四川省**限公司有股权44.4745%,该公司已停业,本院依法通过四川省**政管理局冻结了该股权。被执行人四川省聚**责任公司的机器设备正在评估。因被执行人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陈*、四川省聚**责任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邱振业借款本金8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48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正在拍卖中,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3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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