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乐至民初字第7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13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60000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乐至县各金融机构查询,二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有已设置抵押并由本院查封的位于乐至县盛池乡营业用房外,二被执行人无其他房产信息,该营业用房已移送评估;在乐至县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未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6000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屋正在评估中,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2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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