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有限公司与陕**研究所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陕西**有限公司诉陕**研究所、陕**研究所试验药厂、同卓*、朱**、张*侵权纠纷一案中,因与该案有关的其他案件在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决定将该案移交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陕西**有限公司诉陕**研究所等侵权纠纷一案移交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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