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陕西**有限公司诉陕**研究所、陕**研究所试验药厂、同卓*、朱**、张*侵权纠纷一案中,因与该案有关的其他案件在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决定将该案移交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陕西**有限公司诉陕**研究所等侵权纠纷一案移交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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