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大柳塔镇前柳塔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柳塔镇前柳塔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大柳塔镇前柳塔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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