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张**债务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1996)西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张**归还孙**6500元,并承担欠款利息(自1996年7月26日至归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84元,其他诉讼费357元,由张**负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归还1000元,2012年3月21日归还55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孙**自愿放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1996)西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