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张**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张**债务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1996)西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张**归还孙**6500元,并承担欠款利息(自1996年7月26日至归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84元,其他诉讼费357元,由张**负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归还1000元,2012年3月21日归还55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孙**自愿放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1996)西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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