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付**(反诉被告)与张**(反诉原告)民事一案执行判决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庆西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付**(反诉被告)与被告张**(反诉原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限被告张**(反诉原告)在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十日内交回原告所有的位于西峰区西庆公路西侧的上宅下店式两层商铺自南向北第8、9间店面;3、原告付**(反诉被告)收取被告张**的1万元房屋租赁费自2012年1月10日起每月按833.3元计算至被告张**实际返还之日止,剩余款项由原告付**退还给被告张**(反诉原告)4、驳回被告张**(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反诉费243元,共计313元,由原告付**负担156元,被告张**负担157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被执行退还2160元房屋租金(包含本案诉讼费和反诉费)被执行人搬离申请人的房屋。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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