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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博诉安**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朝民初字第20156号

审理经过

殷*博诉安**出版社、北京**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殷*博的委托代理人刘**、彭**,安**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张**、侯**,北**轩书店的法定代表人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殷红博诉称,《幼儿记忆发展关键期基础训练》、《幼儿语言发展关键期基础训练》和《幼儿数学发展关键期基础训练》(分别简称《记忆发展》、《语言发展》和《数学发展》)是我关于儿童心理和智能发展关键期研究的著作,于1999年由中**出版社出版。2004年7月20日,我在北**轩书店购得安**出版社2004年4月出版发行的《4-6岁幼儿的智力潜能开发》(简称《4-6岁》)一书。另外,安**出版社还于2002年和2005年出版过该书的其他版次,其中2005年版开本与其他两次不同。《4-6岁》一书中1万余字的内容系剽窃我的上述3部著作。安**出版社和北**轩书店以赢利为目的,擅自对我享有著作权的图书进行复制发行,侵犯了我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故我起诉,要求安**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我经济损失5803元;安**出版社、北**轩书店赔偿我精神抚慰金5000元、在《北京晚报》至少四分之一的版面公开道歉,并赔偿我聘请代理人进行调查取证和代理诉讼等合理支出2145元。

被告辩称

安**出版社答辩称,我方认可殷**所述的我社出版的《4-6岁》图书存在的侵权行为,愿意向殷**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其要求的赔偿经济损失和律师费数额过高,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

北**轩书店辩称,我店所销售的图书有合法的进货来源,故不同意殷**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14日,殷**与中**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依据合同约定,中**出版社对殷**所著包含《记忆发展》、《语言发展》和《数学发展》在内的一套4本书享有为期5年的专有出版权,首版印刷(限1万套)按每千字40元支付稿酬,重印及再版按8%的版税率支付版税。同年8月,中**出版社出版包含《记忆发展》、《语言发展》和《数学发展》在内的一套4本书,均署名殷**著,4本书共计75万字,全四册定价为60元。

2002年10月,安**出版社使用书号ISBN7-212-02090-7/Gu0026#8226;445出版发行《4-6岁》第1版(32开本),署名晨曦主编,该书定价22元,印数6000册,该书已被列入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所编2002年《全国总书目》。2004年7月20日,殷**从北**轩书店购得安**出版社于2004年4月出版发行的《4-6岁》第2版(32开本),该书定价22元,印数6000册。2005年3月15日,殷**又从北**轩书店购得了安**出版社于2005年4月出版发行的《4-6岁》一书(16开本),定价23元。上述3个版本的《4-6岁》使用同一书号,但封面不同。安**出版社认可上述3个版本的《4-6岁》图书均为该社出版发行。

经比对,安**出版社出版的3个版本的《4-6岁》图书中均使用了《记忆发展》、《语言发展》和《数学发展》3本书的文字约5700字、图14幅。安**出版社未就其审查《4-6岁》稿件内容等进行举证。

安**出版社认可北**轩书店销售的涉案图书是从该社进货。安**出版社在诉讼中多次就其侵权行为向殷**表示歉意。

殷**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代理费、交通费、购买图书等费用。

以上事实,有《记忆发展》、《语言发展》、《数学发展》图书及其出版合同、《4-6岁》图书、2002年《全国总书目》、发票及双方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殷**对《记忆发展》、《语言发展》和《数学发展》3本书享有著作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安**出版社出版涉案的《4-6岁》一书使用了殷**著的《记忆发展》、《语言发展》和《数学发展》3本书的部分内容,侵犯了殷**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合同,并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安**出版社未举证证明对其所出版的涉案图书内容尽到了审查义务,因此视为其对该书存在侵权内容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安**出版社在本案诉讼中,就未经殷**许可而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内容的侵权行为多次向殷**赔礼道歉,主观态度诚恳,且殷**未举证证明其精神上遭受的损害需要采用精神抚慰金的方式予以弥补,本院认为,安**出版社再以书面形式向殷**致歉足以达到抚慰殷**因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精神伤害的作用。故殷**主张安**出版社登报致歉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问题,殷**主张的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保护。本院将综合考虑安**出版社的过错、侵权的情节、涉案侵权图书的版次印数对殷**正常情况下版税收益的影响程度、殷**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参照殷**与中**出版社约定的版税标准,酌情确定安**出版社的赔偿金额。

鉴于安**出版社认可北**轩书店销售的涉案图书是从该出版社进货,作为销售者,北**轩书店有合法的进货来源,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销售涉案图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安**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侵犯殷红博著作权内容的涉案的《4-6岁幼儿的智力潜能开发》一书;

二、安**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殷**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安**出版社负担);

三、安**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殷**经济损失三千元;

四、北**轩书店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的《4-6岁幼儿的智力潜能开发》一书;

五、驳回殷**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8元,由殷**负担128元(已交纳),由安**出版社负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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