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上诉人谢**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太**有限公司(下简称太平洋公司)、上海协**有限公司(下简称协**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02)浦**(知)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依法予以改判。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查明,上诉人系《龙华塔》、《地铁徐家汇站》、《徐**像》、《徐家汇天主教堂》、《上海体育场》5幅摄影作品的作者。上述作品于2001年10月被中**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旅游全览·上海》画册刊用。2001年12月被上诉人太**公司委托被上诉人协**司设计印刷房屋销售广告。被上诉人协**司在设计中截取了上诉人上述5幅作品的主要部分,并采用电脑合成技术,配上人物及其他图片,设计制作了“太平洋房屋中区物件快讯”2001年第一期房屋销售广告,在广告上以较大字体标明“难以割舍的徐汇情结”。该广告印刷了35,000份。被上诉人太**公司将广告分别放在该公司的徐汇店、宛平店、宜山店予以散发。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太**公司散发的该售房广告后,即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应依法受到保护。上诉人系系争5幅摄影作品的作者,对其摄影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上海太**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印有上诉人谢新发享有著作权的《龙华塔》、《地铁徐家汇站》、《徐**像》、《徐家汇天主教堂》、《上海体育场》5幅摄影作品的“太平洋房屋中区物件快讯”2001年第一期售房广告;
二、被上诉人上海太**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上诉人谢新发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其中含诉讼费人民币1,000元);
三、被上诉人**计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上诉人谢新发经济损失人民币19,000元(其中含诉讼费人民币2,000元);
四、一、二审诉讼费共计人民币4,620元,除被上诉人上海太**有限公司、上海协**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00元外,剩余部分由上诉人谢新发负担;
五、双方当事人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