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其它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