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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像出版社与阎致中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7)高民终字第386号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像出版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8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像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阎致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阎*中是《活碌碡趣事》剧本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中国国**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活碌碡趣事》和《红红火火二人台》光盘中所包含的二人台戏曲《活碌碡趣事》与阎*中作品《活碌碡趣事》的主要情节和人物关系相同,台词、唱词存在相同之处,二者构成实质性相同,且未给阎*中署名,因此中国**像出版社出版发行《活碌碡趣事》和《红红火火二人台》光盘的行为侵犯了阎*中作品《活碌碡趣事》的署名权、修改权和获得报酬权。中国**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二人台戏曲《活碌碡趣事》虽然删改了阎*中作品的一些内容,但对于阎*中在作品中表达的思想、观点或情感没有曲解和丑化,因此未侵犯阎*中作品完整权。对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阎*中作品的性质、中国**像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情节、阎*中作品在中国**像出版社光盘中所占比例、光盘的售价、阎*中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

北京**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像出版社停止侵犯阎*中《活碌碡趣事》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中国**像出版社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对阎*中造成的不良影响;三、中国**像出版社赔偿阎*中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两万元;四、驳回阎*中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像出版社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其主要理由是:第一,中国**像出版社出版发行涉案光盘是经包头市**责任公司授权的,该光盘的版权归内**视台享有,因此阎致中不应以中国**像出版社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第二,本案事实发生在内蒙古地区,应由内**区法院审理更加便利,中国**像出版社在一审中曾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但原审法院仅口头通知驳回申请并未送达裁定书,因此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第三,阎致中发表《活碌碡趣事》的刊物《人口通讯》是内部出版物,且阎致中创作该作品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原审法院忽视上述情况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阎致中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由内**生委、内**口学会出版的1988年第1期《人口通讯》上登载了二人台剧本《活碌碡趣事》,署名阎致中。《活碌碡趣事》的人物角色有四个:爹、妈、儿、护士,主要情节为:爹劝其妻代替儿媳做结扎手术,其妻由反对到同意,其妻化妆扮儿媳,二人上医院,护士怀疑、询问并办理登记手续,爹碰见其儿狗盛,知晓狗盛媳妇已提前做结扎手术。

由中国**像出版社出版的《活碌碡趣事》光盘封面标注“内蒙古二人台电视大赛精选系列”,内含有二人台现代戏《活碌碡趣事》等9个曲目。其中《活碌碡趣事》署名的表演者为贺有、关**。

由中国**像出版社出版的《红红火火二人台》封面标注“内蒙古首届二人台艺术大奖赛精品荟萃第4辑”,内含有光盘两张,包括二人台小戏《活碌碡趣事》等20个曲目。其中《活碌碡趣事》署名的表演者为贺有、关**。

经核对,《活碌碡趣事》和《红红火火二人台》内所包含的二人台小戏《活碌碡趣事》系同一内容,其人物角色仅有爹、妈两人,主要情节为:爹劝其妻代替儿媳做结扎手术,其妻由反对到同意,其妻化妆扮儿媳,二人上医院,知晓儿媳已提前做结扎手术。与剧本《活碌碡趣事》相比,二人台《活碌碡趣事》删除了原剧本中与儿狗盛、护士相关的情节、唱词、台词,但两者的故事情节总体相同,其中劝妻替儿媳做结扎手术、妻化妆、背妻上楼等具体情节基本相同,台词、唱词也有相同之处。

2004年6月15日,包头市**责任公司(简称华**公司)(甲方)与内**视台(乙方)签订《关于u0026lt;红红火火二人台—内蒙古二人台节目精选u0026gt;市场销售权转让的合同书》,约定乙方将《红红火火二人台—内蒙古二人台节目精选》的市场销售权转让给甲方,甲方第一次发行数量VCD不得超过10000套,DVD不得超过2000套,甲方给乙方付首次市场销售权转让费15万元整(其中现金10万元,DVD、VCD产品折合5万元),节目版权属乙方,乙方所得利润全部作为二人台艺术电视发展基金,用于二人台艺术电视事业的发展,全部演职人员不得收劳务等稿酬。

2004年6月25日,华**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中国**像出版社出版《内蒙古二人台电视大赛》实况录像。

阎致中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多次购买《活》和《红》光盘,其中《活碌碡趣事》的价格为5-6元,《红红火火二人台》的价格为10-12元。阎致中为本案诉讼支付北**创律师事务所代理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人口通讯》1988年第1期、《活碌碡趣事》光盘、《红红火火二人台》光盘、收据、(2006)呼新证字第4921号公证书、代理费发票、《授权委托书》、《合同书》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阎致中在本案中主张中国**像出版社出版的《活碌碡趣事》和《红红火火二人台》光盘中的二人台《活碌碡趣事》侵犯其创作的《活碌碡趣事》剧本的著作权,中国**像出版社在2006年7月4日收到阎致中起诉状后,于2006年7月31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原审法院以其申请超出答辩期限为由不予受理的做法并无不当,因此中国**像出版社关于其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阎致中系刊载于1988年第1期《人口通讯》上的二人台剧本《活碌碡趣事》的署名作者,中国**像出版社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阎致中对上述剧本不享有著作权,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阎致中将其剧本《活碌碡趣事》刊载于《人口通讯》上的行为并非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表行为,因此中国**像出版社关于原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不清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阎*中系剧本《活碌碡趣事》的作者且该剧已发表,中国**像出版社出版的《活碌碡趣事》和《红红火火二人台》两种光盘中的二人台《活碌碡趣事》与阎*中的作品构成实质相似,中国**像出版社仅提供华**公司授权其出版上述两种光盘的证据和内**视台授权华**公司出版发行上述光盘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出版行为取得阎*中的许可,因此原审判决关于中国**像出版社出版上述光盘构成侵犯阎*中著作权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中国**像出版社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70元,由阎*中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上诉人**像出版社负担26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670元,由中国**像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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