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上海手**有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凡诉被告上海手**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7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