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凡诉被告上海手**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7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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