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晶**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晶**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晶**限公司于200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上海**限公司于同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和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上海晶**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236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1,118元;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01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1,005元。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