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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版社与江苏**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龙*、哈**版社因与被上诉人陈**及原审被告江苏**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上诉人哈**版社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江苏**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龙*、哈**版社就本案存在一定的过失向陈**郑重道歉,承诺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二、龙*、哈**版社赔偿陈**作品使用费、律师费共计1000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11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邮寄费1200元,合计4820元,由龙*、哈**版社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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