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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限公司与上海某**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某**限公司、谈*诉被告上海某**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受理后,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17日向中华人**识产权局就两名原告享有专利权的名称为“电热理疗颈垫”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0620039220.6),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并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4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中止本案审理。2011年9月23日,中华人**识产权局对上述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涉案专利权经中华**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后作出了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故涉案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两名原告以三名被告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上海某**限公司、谈*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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